校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改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实行校务公开,有利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堵塞学校管理漏洞,防止违纪违法事件的民生,有利于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增强教职工的主体意识,保证教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学校的凝聚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校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校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两个《条例》要求,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
第五条:凡不涉及学校党内机密的事项必须公开,校务公开要坚持简便易行,有利于教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对于教职工的意见、建议、批评和咨询,都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第六条:公开的内容不得避重就轻,避大就小,避实就虚。校务公开要按公开事项、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的时间和地点,严格认真执行。
第七条:校务公开要对有些关系学校生存和发展,教职工一时不能接受和理解的事项,要人学校的根本利益出发,逐步公开,不搞绝对化。
第八条:校务公开与教代会制度的关系。校务公开是加强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推行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校务公开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教代会闭会期间只有教工代表联席会议的不足,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渠道和形式的一个创新。
第九条:校务公开与党内监督及其它监督的关系。校务公开是学校业已实行的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党内监督在制度上的完善,形式上的拓展,群众监督是各项监督的基础。
第十条:校务公开的内容要和教职工行驶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范围相结合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相结合。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教育教学运作情况公开。
第十三条:用人公开。教职工聘任和解聘公开。定岗、定编、岗位缺员公开,岗位聘任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财务公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开。重大财务的收入支出公开。
第十五条:福利公开。教职工的奖金、住房分配、困难补助,进修学习等,其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职称评定、考核、评优选择公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包括评选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评议和廉洁自律公开。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述职、评议、测评公开,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内廉政责任制公开。违纪领导干部和违纪职工的处罚公开。
第十八条:招待费公开。包括招待费使用规定、范围、标准、金额公开。
第十九条:党务公开。包括总支工作计划、总结、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和后备干部管理等。
第二十条:大宗购物,购进教育教学重要设备,包括采购渠道、价格、质量公开。
第二十一条:基建项目的招标、质量、价格公开。
第二十二条:其它教职工关心并适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形式
校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的主渠道。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所需范围,选择领导班子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学年组、教研组长会议、全校大会、发布和公开学校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建立校长信箱。教职工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上达给校长。或随时与校长面谈。
第二十六条:设立《校务公开专栏》,公开学校向教职工发布和通报的事项。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提出,按本制度规定,由各个部门提出公开内容,经校主管副校长把关同意。
第二十八条:批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本制度规定公开内容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决定,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开。由学校工会负责,按公开内容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
第三十条:评议。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并将其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
第三十一条:整改。学校主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答复群众意见。
第六章、校务公开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方案、规划在实施前公开。
第三十三条:总结性事项在完成之后公开。如:总结、决算等。
第三十四条:阶段性工作要一步一公开,全部完成的统一公开。如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校务公开的顺利实施,成立南通市第二中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书记、工会主席
组 员: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各学科、年级组长。
第三十七条:组建由工会牵头的校务公开办公室,及时反馈教职工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制定权、修订权、解释权属于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